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郊区、嘉善县、海盐县、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2015年浙江省嘉兴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伤残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年,145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年,62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 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 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0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62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于二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4%;属于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015年浙江省湖州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伤残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2015年浙江省湖州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伤残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年,145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年,62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 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 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0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62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于二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4%;属于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015年浙江省绍兴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伤残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县、新昌县、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2015年浙江省绍兴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之伤残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年,145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年,62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 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 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0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62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于二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4%;属于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值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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