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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社保
追缴社保费不受2年时效限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当自己的权益被社保中心的行为侵犯时,该如何维权某人认为社保中心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处理关于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的情况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参保人的登记信息,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依程序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参保人可以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查询吗参保人可以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查询。根据我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什么是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其内容有哪些根据我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拒绝加班而扣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可否因为劳动者请假,发放的工资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是可以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的,而可以按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来支付报酬。
社会保险费是否可纳入工资随工资一起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纳入工资随工资一起发放,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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