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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社保
公司停产两年后,这位“失联”老板如数履行拖欠工资款考虑到乙某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存在误区,执行干警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司是你和丙某合伙经营的,不管由谁招聘,都是为了公司的经营,工人工资都得由公司承担。至于你和丙某间的瓜葛,一码归一码,等他出了狱你们再好好谈,庄师傅他们四个人上有老下有小,被拖欠几个月的工资对于他们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法律上的“盲区”被扫清后的乙某最终爽快地同意代公司履行庄某等四人4万多元的工资。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仅仅是女职工的个人问题,而且是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重要问题。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是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主管未签书面合同 主张双倍工资遭驳回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但是,如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该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则该劳动者应积极履职,提醒、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系海诚公司行政经理,其主要职责就包括招聘人员、签订和修改劳动合同等,其身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其应当主动要求、提醒海诚公司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张某未举证证明其曾提醒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张双倍工资不应获得法律支持。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第二倍工资,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之所以采用“工资”的表述,是因“第二倍工资”要以“第一倍工资”的金额作为赔偿基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同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而是对用人单位违法不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阿光签署的承诺书系其关于离职的单方承诺,承诺事项是放弃某安保公司应正常支付给阿光的劳动报酬,而非二倍工资。
自愿放弃社保,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否支持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职工自愿放弃,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单位未交社保,劳动者自动离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解除事由;若离职时未提出,甚至不辞而别,其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中,张某自动离职,丧失了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尽管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但张某最终也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停工停产期间保安工作显著变化 法院: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说好的年终奖能不发? 法院:遵循合同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手段,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一定程度上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但并不是公司想发就发、想扣就扣。年终奖通常由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一般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制度”原则,员工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单位就不能无故克扣年终奖。同时,从年终奖的本意来看,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工作表现,还要结合单位自身的经营效益综合判断,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公司高管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应付双倍工资对于具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职责的人事专员、主管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劳动者,因其未尽自身勤勉义务而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
加班费的六种计算方式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并且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有的法院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此方式在有的情况下呈现出了不合理性,因为,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还有以津贴或者其他形式体现的。在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时,实际上未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完全涵盖进来,从而加班费的数额就比劳动者的应得数额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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