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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关于适用新《公司法》的36条意见 如果公司成立时股东未出资,后对公司形成债权,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对所有债权均能还清,以抵销方式对出资债权的清偿不发生利益冲突,故可抵销。但要警惕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以虚构的债权抵销出资,逃避出资义务。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并有充分证明才予以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但公司未对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的,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能否以相对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权为由主张免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如何认定公司的过错?
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的,其对外提供担保可否不经公司机关决议?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可否因公司追认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邓兴华与付昭成、贵州好思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95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公司对该行为的追认也可以在诉讼中不提出异议而默示认可。
如何把握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审理重点和裁判思路?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四是要根据担保行为的效力确定公司的责任:构成表见代表,对公司发生效力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反之,担保行为尽管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基于有效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但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五百零四条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有何适用关系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调整的是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还是外部法律关系?该担保行为具体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取决于章程的具体规定。在新《公司法》第十五条就公司担保设置了代表权法定限制的背景下,公司担保的代表权限制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约定限制,相对人不能“盲目”相信法定代表人具有订立担保合同的代表权。
企业处置危险废物的义务,不因其股权转让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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