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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律师

  • 伪造股东签名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影响的判断?
    日期:2023-11-09 点击:62次

    伪造股东签名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影响的判断?若股东会实际召开并且形成决议,且构成该决议的多数意见并非伪造,被伪造的股东意思对决议的结果不产生影响的,该决议行为应是成立的。但若参会股东对伪造签名一事明知且放任甚至希望,存在侵权的共同意思,伪造签名行为和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相互联系,参会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

  • 股东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股东会决议?
    日期:2023-11-09 点击:63次

    股东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变更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是股东行使管理公司职权的重要方式,其实质是管理公司内部事务,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了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一般不应加以干涉。只有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相应主体就此提起诉讼时,法院才能介入。

  • 在未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处罚股东的决议效力如何?
    日期:2023-11-09 点击:99次

    在未明确标准、幅度的情况下,股东会作出的处罚股东的决议效力如何?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对股东进行罚款等的权利。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是属于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需要,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之规定仅解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纠纷,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
    日期:2023-11-04 点击:233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之规定仅解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纠纷,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或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 股东间可否直接将公司财产分割为股东各自所有?
    日期:2023-10-30 点击:44次

    股东间可否直接将公司财产分割为股东各自所有?公司财产不等于股东的财产,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需要通过分红、减资等法定程序进行。本期案例中,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为了“分家”,直接达成一份分割公司财产的协议,将公司所有的两处房屋直接分割为老股东各自所有。对此,法院会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有效性呢

  •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股东出资责任
    日期:2023-10-15 点击:120次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股东出资责任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态。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中,抽逃出资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并列描述的情形,而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制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未明确将抽逃出资的行为列入其内。

  • 出资人以瑕疵财产出资的处理
    日期:2023-10-14 点击:52次

    出资人以瑕疵财产出资的处理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第一,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

  • 出资人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处理
    日期:2023-10-14 点击:152次

    出资人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权利负担主要包括租赁权、地役权与抵押权等。租赁权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取得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如通行权、汲水权、眺望权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处理
    日期:2023-10-14 点击:117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的处理未依法评估作价的主要情形。这里的“未依法评估作价”,包括未进行评估作价和评估作价不合法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比较少见,第二种情形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评估机构不具有合法资格,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方法不当,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合理等。

  • 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日期:2023-10-13 点击:64次

    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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