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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
与股权激励有关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合同纠纷因期权激励并不属于企业员工依据劳动法应当依法享有的劳动薪酬或福利,而是企业创始人或者股东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员工或经营管理者的一种额外激励,也是一种长效激励举措。因此双方知悉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利益是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供应商利益、经营者利益、职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的辩证统一体。公司利益不同于股东利益,在公司法层面上,公司利益即公司作为依法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并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独立于投资者存在,不因其投资者身份的变化而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企业股权融资必须要注意的几个事项企业估值是引入投资的关键条款,也是多数因为这个问题导致谈判破裂。如果企业发展中仅仅需要资金支持的话,像国内有些企业融资时候采用招投标模式,价高者得,或只是通过对赌等条款去约束企业,一旦遇到业绩下滑及其他不利条件,企业就要为高价引入机构付出代价,假如当初把机构当做战略投资引入,估值按照合理共赢的思路,引入的机构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几率大增。
股东闹矛盾,可以起诉解散公司吗?股东梁某与区某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但股东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分歧并不等于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梁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曾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遭拒、双方严重分歧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形或甲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庭外债务重组在我国立法层面尚属空白,为了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各级法院开始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讨论中对庭外重组协议效力是否应当获得庭内认可和延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庭外重组形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对签约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赋予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效力没有法律依据;另一观点认为,庭外重组形成的协议既然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重整程序中相关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则的表决中应当禁止反悔,否则有违诚信原则。
如何认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是执行公司出资人的决策,拥有执行权或一定程度的决策权,掌握着公司内部管理或外部业务的核心信息,并决定公司的决策及发展方向的特定人群。
上市公司相关监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调整范畴就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般法。如果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和途径等有特别规定,则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相关信息的公开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不具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般规定,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权。
股东对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已作明确约定的,股东对其认缴且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股东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债权人要求追加债务人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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