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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法典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缺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解释》增设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缺席审判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需要提及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章仅构建了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鉴于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在探索中逐步积累经验,其司法适用的具体问题将另行通过专门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三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文,仅对被害人死亡情形下近亲属与被告人和解的问题作了适当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章在《2012年解释》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根据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关条文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与《刑法修正案(九)》相衔接,对死缓改判死刑的条件作了调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章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2号,以下简称《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保障权益规定》),对死刑的执行程序作出完善;(2)根据人民法院“送监难”的现实问题,依法明确人民法院只承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职责;(3)吸收财产刑执行有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程序作出完善;(4)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相关条文作出修改完善。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章吸收《2012年解释》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的条文,将标题调整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拆分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刑事司法协助”两节,并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有关问题作出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九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实践反映情况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申诉异地审查制度;(2)完善“新的证据”的认定规则;(3)明确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与原审被告人其他犯罪案件的合并审理规则。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涉案财物处理《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2)完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具体操作规则;(3)设立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直接改判;(2)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后续处理规则。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六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的条文,并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层报复核过程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2)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之第二审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未涉及第二审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五章沿用《2012年解释》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的条文,并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1)明确对准许撤回起诉、终止审理等裁定可以上诉;(2)对上诉期满要求撤回上诉和抗诉期满要求撤回抗诉的处理规则作出调整;(3)细化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司法适用;(4)明确死缓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5)设立二审案件的部分发回规则;(6)明确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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