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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法典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你院请示的案件,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指导我们司法工作的理论基础。我们在起草《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稿时,首先组织起草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在起草工作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好、落实好。在具体起草工作中,结合现代法治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对条文和内容作出了较为科学的规定。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健康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强调要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严把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司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对因婚恋、家庭、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民间矛盾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把握好法理情的统一,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轻伤害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当捕即捕、当诉则诉。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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