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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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犯罪本条是关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犯有关卖淫的犯罪本款将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作为法定从重情节,规定依照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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