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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涉罪居间交易毒品行为的分类体系与定性思路“独立贩卖”毒品,应系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以及“手中有货,得到求购信息后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独立构成贩卖毒品罪(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人不和其上家成立共犯,下同)。按照传统观点,“贩卖毒品”是指有价转让毒品,行为人有无赚钱牟利,以及所持毒品原本用于待售还是吸食均在所不问。
组织在线实时观看淫秽行为的性质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针对的是组织当众实施淫秽表演的行为,“组织”行为从一般理解看,要三人以上,张某与夏某两个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组织”;传播淫秽物品罪针对的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含有淫秽内容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但张某与夏某的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淫秽物品”。鉴于法无明文规定,应认定张某与夏某无罪。
“明知毒品”司法认定新辨以证据证明刑案事实,本来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总体要求。“明知毒品”属于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刑案事实,更有《刑诉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特别规定。而刑案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标准。
代购毒品收取部分为酬劳如何定性,只要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就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代购者从中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取决于其收取毒品的目的是自己吸食还是进一步贩卖,前者不宜认定为犯罪,后者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由于特情侦查的严格保密要求,难以从公开文献和数据资料上了解特情侦查运用的全貌。特情的介入往往会成为被告人和辩护人以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为理由展开辩护的切入点,甚至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从审判实践来看,特情侦查证据主要包括通过特情获取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证明特情介入过程及其合法性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
浅议吸毒人员犯罪心理根据资料显示,我国35岁以下吸毒人员占全国吸毒人数的绝大多数,因此可知由于年轻人好奇心强而尝试毒品后无法自拔是染上毒品的一大因素。由于知识文化水平不够,分辨能力低,无法了解毒品的危害和威胁性也是一部分吸毒者走上不归路的一个原因。此外,怀着侥幸心理误以为自己能自我控制而轻易尝试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逃避现实等也都是吸毒者的常见心理。
单位有关淫秽物品犯罪和处罚对单位犯罪进行追究,在认定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应当把握两点:一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对单位所从事的犯罪活动是明知的;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批准、默许、纵容本单位实施或者直接参与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组织淫秽表演罪定义、量刑犯罪主体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有些可能是专门从事组织淫秽性表演的组织者,类似“穴头”;有些就是酒吧的老板,为招揽生意而组织淫秽性表演。表演者不构成本罪,对表演者应采用教育和行政措施使其一认识错误,从事正当的生产活动。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义、量刑“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实质上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鉴于这种行为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各项活动中比较突出,且危害也比较严重,为了明确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这种犯罪活动,本款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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