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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 毒品犯罪

九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解析

日期:2020-0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14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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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品以吸食,非法持有来定罪

【案情简介】

2017年年初,朱某某从贩毒者处购买冰毒后存放在其位于安吉县的租房内。同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该租房内将朱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卫生间内热水器上方搜查并扣押甲基苯丙胺(冰毒)83.5克。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数量逾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启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毒品,进而破坏国家对毒品实行管制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本案中,朱某某将购买的毒品存放在自己的租房中,即为非法持有毒品。其存放的毒品数量达83.5克,已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朱某某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即使朱某某是自己为了吸食而购买、存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毒品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的,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若同时还具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等严重情形的,则将加大处罚力度。因此,无论是购买,抑或受赠、拾捡毒品均不可取,应立即销毁或上交,否则可能身陷囹圄。

帮人送毒,却把自己送入牢房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25岁,是一名个体司机。2007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接受“阿五”的指使,5次从上海、杭州等地开车送“小昆”到长兴县与陈某进行毒品交易,其中有2次“小昆”中途有事下车,由李某携带毒品直接到约定地点与陈某交易;另外李某接受“阿五”指使,携带毒品在上海一酒店房间内与陈某交易。李某6次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40.86克、麻谷150粒(12.41克),合计共重153.27克。在最后一次交易结束后,李某走出陈某房间时被当场守候在外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汽车1辆、麻古40粒、毒资18200元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运输,构成了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启示】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存在认识误区,就是认为毒品不是自己出钱买的,只是帮忙运输一下,或者帮助贩卖毒品的人把毒品交给别人,应该问题不大。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对毒品犯罪的警惕性不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不够。根据法律规定,在明知他人是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贩毒者运输毒品,或者帮助贩毒者把毒品交给吸毒的人员,就和贩毒者构成了共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毒品的社会危害巨大,我国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的,就要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本案中,李某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以及心存侥幸,要面临十五年的牢狱之灾,宝贵的青春年华要在监狱中度过。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车内容留吸毒仍触刑

【案情简介】

俞某自25岁时接触毒品并开始吸食以后,一发不可收拾,自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即因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容留毒品等行为被行政处罚五次,但依然我行我素,不知悔改。在其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不久后,又再次在其家门口其控制的轿车内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俞某已因自己吸食毒品被多次处罚,仍屡罚屡犯。其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朋友在车内一起吸食毒品,种因得果,其最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在狱中度过半载。实践中,吸食毒品的人数众多,并呈低龄化趋势,复吸率也较高,部分吸毒人员出于抹不开面子、讲究情义、无所谓等心理,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宾馆或酒店所开的房间内、租房里、汽车里等处吸食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大麻等毒品,根据相关规定,只要该场所系被告人所有或使用或控制,均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另外,容留对象也愈发宽泛,由关系较为亲近的人扩大至一般人。虽吸食毒品可得一时刺激或增进所谓关系,但其危害更甚,易成瘾、易染病、导致家庭破裂、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吸食毒品害人害己,容留他人吸毒无异于“帮凶”,更加害人害己。

违法贩卖感冒药,构成毒品犯罪

【案情简介】

方某是湖州本地人,知道服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能让人上瘾,形成依赖。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方某明知沈某某是吸毒人员,仍在自己的家中多次贩卖给沈某某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贩卖的数量总计达800ml。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方某的家中搜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93包,予以扣押。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某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方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在日常生活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等感冒药是一种常见的处方药,可以有效缓解鼻塞、咳嗽等感冒症状,俗称“咳嗽水”,正因为它的常见,人们往往意识不到它就是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毒品”。

口服液中的磷酸可待因,又名“可待因”,即为毒品,而含有可待因的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也已经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若像本案中的方某,非法买卖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就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此外,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类似国家管制的药品的人员、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提供该类药品的,也可能涉嫌犯罪。普通民众因感冒而需要服药时也应提高警惕,严格按照医嘱及药品说明书服用该类药品,避免成瘾。

刚出牢门又进班房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汪某某因毒品犯罪被刑满释放。同年12月,汪某某向原一同在监狱服刑,现刑满释放的章某某询问安吉毒品交易行情,后花费人民币45000元购买了毒品,准备到安吉贩卖。经与章某某联系,在安吉县某茶室包厢会面,章某某查看了毒品,并与汪某某商议了毒品出售的价格,之后汪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现场搜查、清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汪某某的裤袋及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发现红色、蓝色药丸共计1386粒。经鉴定,药丸重131.75克,红色、蓝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案件启示】

2006年7月25日,汪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仍想通过毒品犯罪赚取不义之财。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又贩卖毒品被当场抓获归案。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汪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再次被投入监狱服刑改造。毒品犯罪害人又害已,不仅使吸毒者倾家荡产,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也使毒贩刚出牢门又进班房,汪某某从出狱到再被抓,仅仅三个多月。

仅卖0.3克,判刑6个月

【案情简介】

俞某,女,1987年出生,2017年6月3日下午通过手机微信与吸毒人员吴某联系,将自己以人民币200元购买的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后于当天下午将甲基苯丙胺放在安吉县某茶室二楼男卫生间窗户角落上,并告知吴某自取完成交易,从中获利200元。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俞某向吸食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俞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

【案件启示】

俞某藐视法律,天真地认为自己贩卖少量的毒品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更不会被法院定罪判刑,便通过手机微信与吸毒人员吴某联系,将0.3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吴某。虽然本案中俞某仅仅贩卖一次毒品,数量也只有0.3克,从中获利仅200元。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哪怕毒品数量极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俞某不但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吴某的不负责任,更是毁坏了两个家庭的幸福,并为此付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代价,从此给自己名为“人生”的白纸上留下了永远擦洗不去的污点。因此,莫要心存侥幸,勿以恶小而为之!

青春无需毒品伴 若无奋进枉少年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未成年人刘某先后四次在租房内容留朋友任某吸毒,其中前三次时,任某也尚未成年。期间,刘某明知李某系毒贩仍帮助其将1克和0.2克毒品分别放置指定地点与他人交易,并用微信代为收取毒资。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贩卖,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

【案件启示】

不论年代、不论地域,青春总是被文人墨客不断在笔尖唤起,在诗间吟唱,因为青春是美好的,是宝贵的,也是纯粹的。刘某本应在朝气蓬勃的年纪多学习多积累,为实现自己的梦想奠定良好的基础,但却坠入犯罪的深渊,给原本阳光灿烂的天空横添一层阴霾。究其原因,有法律意识的淡薄、家庭教育的缺位、哥们儿义气的作祟、蝇头小利的诱惑和对珍贵光阴的不重视。殊不知帮忙送毒品、收毒资就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不论多少都是犯罪,容留吸毒也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给了刘某相对较轻的处罚,是念其年少,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希望其能改过自新,与毒品做彻底的决裂。青春可以挥洒,但经不起挥霍,青春是绚烂多彩的,但绝容不下毒品这抹黑色,青春是充满无限可能的,但绝不允许毒品这种可能。

买毒为贩毒 判刑没商量

【案情简介】

一云南籍男子代某某出狱后寻找工作未果,主动联系其“狱友”吴某,并开始吸食毒品。听吴某说贩卖毒品可以“赚大钱”,遂赴广州市某地向吴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70克带回湖州用于贩卖,又从中拿出少量毒品让他人帮忙介绍买家,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从其住处查获剩余毒品510余克。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启示】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之一。本案中,代某某为“赚大钱”,购买甲基苯丙胺570克用于贩卖,除部分毒品被其本人吸食及为寻找销路而送给他人吸食外,其余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根据相关规定,代某某作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否则其购买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只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另外,案件中若涉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涉毒次数、人数较多的,都应从重处罚,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加大对贩毒人员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总之,事关毒品无小事,切勿认为毒品未流入社会即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有多重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至2月期间,钱某某事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后在其住宅附近向潘某、陆某、张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共0.8克(每次0.2克/200元),总计得款人民币800元,公安机关又从其住处搜查并扣押甲基苯丙胺0.32克。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2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钱某某曾因吸毒、赌博等行为被行政处罚,但执行完毕后继续吸食毒品,甚至开始贩卖。从其贩卖过程来看,钱某某一个月内,共向3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每次0.2克,收取毒资200元,除了查获外,总计卖出0.8克,得款8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含本数),“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含本次),因此,钱某某虽然贩卖的数量较少,但无论是人数还是次数,都已经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对其量刑。钱某某已处于不惑之年,本应明辨事理、知是非,但其却为蝇头小利而将自己送入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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