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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
辩护律师绝对不能板起面孔,一脸严肃、语气严厉地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
对于不能确定被告人如何回答的问题,不要进行发问,特别是不能以开放式问题的方式发问---
如果犯罪事实不清楚,或有多个罪犯一定要委托律师,帮助其本人在庭审时澄清犯罪事实,也防止---
一二审衔接期间辩护人阅卷权保障阅卷权,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拥有的知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所有关涉案件的案卷材料的权利(有碍侦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该项权利有利于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有利于法官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进而作出公正的裁决。可见,阅卷权是辩护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阅卷权的保障对于辩护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
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操作指引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与应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规定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无必要的羁押。
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六点操作要领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应当学会运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申请权,结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法律政策的变化,选准时机,积极作为,创造条件,提出申请,促成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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