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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技巧
不能把审计报告误作司法会计鉴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作伪证罪。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言词证据作为证据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办案实践中,实务工作者经常会遇到前后不一、双方矛盾等情况,影响全案证据的审查和采信,甚至直接导致有罪和无罪的差别。笔者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实践中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时的应对办法。
案发现场未能及时提取作案工具。如董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案发现场为施工工地,作案工具为一根施工用的长条木方,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嫌疑人未离开作案现场,亦未处理作案用的木方。但出警侦查员没有及时从杂乱的施工现场中提取作案工具,导致作案工具可能与现场杂物混同或灭失,案件移交刑警队后现场勘查已无法找到作案工具,仅提取一根类似的木方移送起诉,无形增大诉讼难度。
如何精准出具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包含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交代情况以及检举揭发、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等内容,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关键证据,在证据链条中起到了穿针引线、拾遗补阙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人员在出具到案情况说明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刑事证据常见问题的审查与处理对于法官来讲,《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在办案中必须审查。因为,犯罪嫌疑人归案的过程往往涉及有无自首的问题,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从而构成立功的问题,有无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没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从而构成坦白的问题,有无特情引诱的问题(如毒品案)。所以,《抓获经过》对于法官来讲是必须查明的,否则就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
朱军法官以《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要点——结合律师辩护实务若干问题展开》为题,以“刑诉法的改变不断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律师作用不断加强”作开场语,结合辩护实务,对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检察质证之“理”“据”“节”质证的过程,本质也是说理的过程,其目的在于要能被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公众接受并认可。在庭审过程中,质证听众包括两类,一类是司法职业者,他们具有专业的思维模式和专业的工作方式,比较容易达成一种司法共识,但在司法职业者之外,质证的听众还有当事人与普通民众。
案卷是案件的载体和表现形式,阅卷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主要方式和基本作业,磨练阅卷方法、提高阅卷能力,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熟练的工作方法,对于正确、高效、妥善办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检察官阅卷中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谈一点体会和思考。
司法实践中,获取财物的方式是准确认定“碰瓷”案件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应当根据行为人获取财物方式,结合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碰瓷”行为的性质。
刑辩律师代理案件九大注意事项目前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当中,会见难的问题仍然是十分突出,在重大案件中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例如,会见受阻的情况仍然比较多,有的是拖延会见时间,有的是限制会见时间、次数,有的是限制谈话内容,还有的干脆就不允许会见。在新刑诉法实施好几年后的今天,这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现实。面对这种情况,律师界目前基本上无能为力,通常的做法也只能是据理力争,向律师协会,向司法行政机关,包括向公检法三个机关反映情况,但是这些办法的效果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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