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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
我国《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清算组在公司解散时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其成员应当赔偿因此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公司自行清算注销后,债权人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追究清算组成员清算赔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非股东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当承担违法清算赔偿责任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本案所涉清算组成员,身份为非股东,是股东的私人司机,公司实际未进行清算,其职责仅为办理注销“跑腿”,该成员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值得探讨。
清算组成员仅履行事务性工作 不应对外承担清算不当法律责任自行清算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如何构成,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清算组成员并不局限于公司股东。另一种裁判观点认为,公司员工并非法定清算组成员,至多是参与清算的人员或清算组工作人员,对清算结果不应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本院经辨析考量,在本案中采纳后一种裁判观点。
执照吊销怠于清算 股东对外应否担责本案中,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季某和郑某作为公司股东未在该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明显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然,结合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且无法认定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因此,两名股东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倘若认为季某、郑某不会主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维护自身权益。
清算义务人未依规履行清算义务的,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对公司进行清算,使公司有序退出,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作为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股东如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清算义务,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系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进而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本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鲁某、李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源在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有限责任制度背景下,该案判决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清理“空壳公司”“僵尸企业”、净化市场环境亦有积极作用。同时,该案例提醒了中小股东,停止经营不等于责任的终止。
清算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清算组成员需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清算义务人的民法典规制解散清算是公司得以“全身而退”的必经程序,清算义务人在解散清算程序中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相关制度也引人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与侵权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妥当衡平了清算义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清算组成员可能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实务研究谁来担任清算义务人,是承担清算责任的首要问题,也是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至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可知,我国立法所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在理论界,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全体股东不应为清算义务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一样,应严格区分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来课以清算义务,并严格锁定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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