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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专栏简介

董事监事高管责任

  • 股东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期:2013-01-07 点击:596次

    股东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忠实和勤勉”工作的义务。具体要求为:一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 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197次

    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禁止性规定 现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88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股东身份即股东资格是基于股东的财产权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其身份权应当随其财产权一同转让;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曾做出过贡献,其死后如无遗嘱另作安排,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国传统。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份可以继承的基本原则。如法国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方式自由转移;德国规定股份可以出让和继承。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83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的规定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收购股权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但由于收购者是本公司,其性质就不单纯是股权的转让,而是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行为。本条是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下,赋予中小股东或少数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措施的制度设计。当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利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客观上造成“绑架”或“裹挟”其他股东、使其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额外风险的威胁时,后者可以利用本条规定的救济措施,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

  • 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的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义务
    日期:2012-07-17 点击:547次

    关于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的注销、签发出资证明书以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义务 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应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审议和表决事项。但是,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本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320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转让的规定 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当债务人拒绝向1贡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69次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

  •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组成及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307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组成及监事会职权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其资本全部是国有资产,为了保证投入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必须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积极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所以,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切实起到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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