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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责任
股东未出资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股东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极不作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欠缴的出资即为所在公司遭受的损失,股东欠缴出资的行为与董事消极不作为共同造成损害的发生、持续,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所在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司董事对所在公司遭受的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还可被限制高消费或限制出境
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案件十大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理念,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2020年12月4日,在第7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北京一中院召开“平衡保护公司与高管权益 构建劳资共赢的用工环境”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审理涉公司高管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全文如下
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得的薪金应当归入公司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获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应当归入公司。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潜在的,公司很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通过归入权的行使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惩戒,并补偿自己可能的损失。
公司与董事之间关系的认定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有哪些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公司监事有什么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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