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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专栏简介

滥用股东权

  • 股东与被告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效力如何
    日期:2013-04-23 点击:267次

    股东与被告公司在股东间接诉讼中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效力如何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约束力。日后公司仍然可以间接诉讼中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间接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在公司应当获赔金额中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060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兼职的规定 只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兼职。例如,从实际情况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需要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者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法人股东,需要派出董事会成员或者经营管理者,参加所投资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或被任命为高级管理人员。总之,本条的规定既确立了不得兼职的原则,又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

  •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和经理职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283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和经理职权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是在董事会领导下从事具体业务的管理人员,这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是相同的,因此,其依照本法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履行经理职务。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此外,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立、职权、董事任期和董事会成员组成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731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立、职权、董事任期和董事会成员组成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为了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维护出资人权益,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是必要的,这也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需要。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授权董事会职权范围及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386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授权董事会职权范围及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可以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具体职权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确定。

  •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713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和批准程序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也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公司股东会制定公司章程,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章程应如何制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及国有独资公司含义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83次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法律适用及国有独资公司含义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原则上适用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性规定。但由于其具有独资的特点,即全部资本为国有资产,同时在设立、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管等方面都区别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某些方面还需要做出特别规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日期:2012-07-17 点击:1250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通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随意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或关联方提供担保,通过操纵交易条件等将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方,严重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从财政、税收、上市公司监管等方面对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做了一些规定,但原公司法中没有相关内容。这次修改公司法,有很多意见要求增加相关规定。考虑到关联交易的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因此,本法只做了一条原则性规定,主要是明确了公司的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日期:2012-07-17 点击:756次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对股东而言,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过公司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权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从事经营,创造利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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