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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
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裁判规则解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以及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公司股东与公司财务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但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院可确定该举证责任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与股东个人账户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对此无合理解释的,可认定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诉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债权人要求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的构成要件包括股东负有清算义务、股东未履行义务、公司无法清算以及不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其中任一要件不成立的,股东则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启动清算程序后,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股东以未参加实际经营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
江A、陆B与c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清算义务人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不作为的行为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等情形;作为的行为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和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等情形。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为多人时,多个清算义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公司利益受损股东主张权利的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其利益归谁股东代表诉讼中如被告败诉,被告所得的收益应视为不当得利,且应赔偿基于侵权所造成的公司全部财产上的损害;如果被告明知且恶意地违背其对公司的义务而造成损害,还可以课以惩罚性的罚款。不过,在公司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获利时,被告也可以主张损益相抵,将公司的获利从损害责任中扣除。
如何界定公司的诉讼地位宜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汕头中院民二庭:公司应作为一种新型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济南中院:公司在代表诉讼中的地位与代位行使债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代位人的地位颇为相似,要解决这一问题则必须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主体框架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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