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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奋力参与抢险救护的职工,是否应当给予奖励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生产事故。而对于那些面对事故和危险,奋不顾身地去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的职工来说,是不是应当给予嘉奖或者物质奖励呢?对此,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是否应当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导火索,在生产过程中,要想完全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就必须彻底排除安全隐患。要想做到这点,离不开每个员工的共同努力。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发观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员工能否对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自己的意见“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员工作为企业的一分子,应当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只能在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呢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这类人员由于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严重的危险性,所以法律对其上岗作业进行了严格规定
员工并未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能否上岗作业所谓“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而的权利和义务。
员工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吗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岀建议。也就是说,员工对于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员工是有权了解的
将员工关在封闭的空间内工作,合法吗将员工关在封闭的空间内工作,是不合法的。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在化工厂的隔壁建立员工宿舍是否合法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壮大,离不开工人的辛勤付出。企业在谋取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关心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安全、温暖的职工宿舍,以使员工在休息好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劳动收益。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与一般劳动合同相比,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更应当突出的事项是什么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中多为从事工业制造等工作的职工,且基本上属于车间劳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法律对这种性质的工作非常关注,强调要维护此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安全等事项充分地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安全生产法》中的一个专业名同,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有利于我们加强安全生产理念,避免因危险源所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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