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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风险专栏简介

财务会计风险

  • 什么是坏账损失,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2013-01-11 点击:481次

    什么是坏账损失,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哪些条件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的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现行制度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1)因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不足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或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日期:2013-01-11 点击:111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以拒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抗税,致人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

  • 对偷税行为如何处罚
    日期:2013-01-11 点击:113次

    对偷税行为如何处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款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3-01-07 点击:710次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有关部门”,指会计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比较特殊的是,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被处罚的主体是该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主要是考虑到处罚不应当加重公司负担,以便于更好地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日期:2012-05-20 点击:1548次

    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要点解析:行为人工作岗位不受限制。违反劳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人过失。

  •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5-20 点击:97次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 应当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日期:2012-05-20 点击:150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 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司所有或公司有支配权的资金挪作他用,主要是为其个人使用或者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资金,必然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公司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这种行为也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了不可预测的风险,对公司利益造成危害。这种行为是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的,应当禁止。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5-20 点击:111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这项义务是忠实义务的一个具体内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违背了法定的忠实义务,必须予以禁止。

  •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的规定
    日期:2012-05-20 点击:159次

    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消极资格的规定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是公司财产的运营,应当有较高的诚信度,对于采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人,应当限制他们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对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刑罚执行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宜担任公司领导职务。

  • 股东之间约束机制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2-05-20 点击:323次

    股东之间约束机制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但是,根据出资的多寡,股东从公司获取的利益就可能有所差异。因此,当股东利用了解的经营信息获得的收益,能够远远超出其出资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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