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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破产制度中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则对合伙企业的破产规定了“参照”适用法人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而并未对合伙企业破产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与法人企业破产有所不同的特别规定,因合伙企业毕竟与法人企业存在财产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方面的不同,故其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财产范围、债权申报与受偿以及合伙企业破产可能连带发生的合伙人破产等问题,都异常复杂,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难题,亟需加以解决。
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可否主张返还投资款未经合伙清算,李某不应返还投资款。谁主张谁举证,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投资款其应对盈余情况进行举证,在有盈余的情形下才能按比例返还投资款,在无法查清是否盈余的情形下,无法判定是亏损还是盈利,故王某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合伙关系不必以共同经营为要件,但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主要特征合伙协议是由合伙人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有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是双方共同的行为,虽不必非以共同经营为要件,但共享利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是合伙的主要特征。而借款的特点是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
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即使合伙已经解散,合伙财产分割完毕,合伙人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有部分关于合伙债务的诉讼未审理终结或执行终结,也可以在现有能够确定的资产和债务基础上进行审理和判决,并非必须等待所有合伙债务均明确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对外担保时仅有合伙企业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盖章的是否有效合伙企业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具有高度人合性和灵活性,《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和载体作出规定。在合伙企业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签字盖章同意保证的情况下,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得出合伙企业通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了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要求债权人作为外部人查明全体合伙人是否形成“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合理性。将控制合伙人越权担保风险的义务分配给合伙企业,更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正当性。
作为合伙合同当事人,我应向谁主张利润分配款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合同的性质是合同而非组织体。本案中,甲公司仅是双方执行合伙事务的平台,戴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合伙开面馆亏损后要求返还投资款 法院:违反双方约定有失诚信 判决驳回诉请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特点。合伙各方既有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也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本案中,在双方合同解除前,原告主张的投资款已投入合伙面馆。在面馆因亏损停业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改此前说法,突然提出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款10万元的借条,并表示案涉投资款是被告向其借款。原告小美上述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且有失诚信。
投资入伙后“闪退” 出资款能退还吗为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前期要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详细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项目。合伙各方要在合伙协议中将利润分配、亏损承担、退伙等事宜写明,以防发生纠纷。
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合伙解散后分割合伙财产并不以合伙资产和债务全部清算完毕为条件,即使合伙已经解散,合伙财产分割完毕,合伙人仍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有部分关于合伙债务的诉讼未审理终结或执行终结,也可以在现有能够确定的资产和债务基础上进行审理和判决,并非必须等待所有合伙债务均明确之后,才能分割合伙财产。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效力问题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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