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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合伙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如部分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不生效
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合伙人意图就其出资受损主张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该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一)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二)承包企业以出借资质、允许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等方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并以管理费等形式从中获利的,在诉讼中其获利应予以收缴;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企业仍应因其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向下游承包方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178条(三)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归纳总结了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常见法律风险问题,以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对赌条款有效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投资协议》、《补充协议》、《转让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认为《转让合同》中收购条款为保底条款应为无效,故被告不承担支付收购价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义务。对此,本院认为,该《转让合同》与整个投资行为及相关系列协议密不可分,从内容看主要是在触发一定条件原告退出投资的约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关条款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之情形,故被告丁公司该抗辩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有违商事合同应遵守的诚信原则,本院不予采信。
合伙人之间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和履行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虽然成立但未生效。而在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情况下,则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故当事人请求履行该确定不生效《转让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个体工商户应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合伙合同可能对合伙期限并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对于这种情况,合伙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一般来说,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合同即告终止。
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对合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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