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的权利
(1)所有权。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而且,有关权利还可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管理权。如果投资人善于管理,可以自己管理独资企业事务;如果投资人太忙或者缺乏管理经验,也可以聘请一位经理作为“管家”,代替投资人管理企业。
(3)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如果投资人想发展壮大自己的独资企业,首先遇到的难题可能会是资金问题。这好解决,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可以以独资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如果投资人的企业越办越大,地盘小了,投资人还可以以企业的名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4)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独资企业可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老板一人说了算”的企业。正是因为这一点,法律为投资人规定了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要求投资人在一定的限度内“说了算”。
(1)责任形式。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原投资人仍须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停业限制。投资人在登记机关登记成立独资企业后,必须在6个月内开门营业;同时,开业后,或其他原因不得已要解散的,投资人必须对独资企业进行清算。同时,必须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独资企业的债权人,要他们向上申报债权,如果无法通知债权人,则应当在报纸或其他地方发布公告,让债权人尽量知道清算的消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必须按照独资企业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一顺序,是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二顺序是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债务。另外,投资人在对自己的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期间,不得转移、隐匿企业财产,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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