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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私营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日期:2013-11-02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解散的,应在清算结束后,由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员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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