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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局发生时合伙人能否要求解散企业

日期:2024-06-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要求解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关于公司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当类似情况发生,合伙人是否有权诉请解散合伙企业?

【最新案例】

上海二中院的一个最近的案例。

2015年8月12日,19名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成立甲企业。其中董某是普通合伙人,其他18人均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规定:合伙目的是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的约定基本与合伙企业法规定一致。

甲企业2015年创立开始,除有一笔向A公司的借款外,没有其他的对外投资。而甲企业的合伙人中,有9名有限合伙人合计持有A公司53%以上的股权。同时根据庭审中各合伙人的陈述,法院认定,甲企业成立的目的就是投资A公司。2017年1月3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甲企业的全部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甲企业。理由是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合伙企业法》未对合伙人是否有权提起解散之诉作出明确规定,但《合伙企业法》及上诉人的合伙协议均对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作出了规定。故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是否在应当解散情形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伙目的是否已无法实现,并是否应予解散。……综上,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共同出资、共同设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目的已难以实现,企业治理陷入僵局,各合伙人之间亦无法通过其他内部途径予以解决,且合伙企业继续存续,也不利于各合伙人合伙权益的实现和保护,在持有合伙企业合伙份额90%的合伙人一致诉请要求解散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合伙企业依法应予解散。

二审法院持相同观点:合伙目的没有实现。且被上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董某在此唯一项目投资上亦存在矛盾,现十八名被上诉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均提出解散合伙,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表示反对,由此可见,上诉人的合伙人之间对上诉人应否存续这一重大事件存在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已丧失合伙所需的信任与合作基础,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经营以实现合伙目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基于此,应认定上诉人符合协议约定的解散条件。

【分析】

首先,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人诉请解散企业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但我支持上述案例的说理与判决结果。虽然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解决的途径,但规定了合伙企业解散的各种情形,由于解散的各种情形导致的争议,当然需要解决,那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这是顺其自然的。

反观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对于解散事由的规定,除了由于企业性质的差别,其实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合伙企业法没有单独规定某种情形的具体处理方式,但公司法对于僵局时的具体诉讼方式进行了规定,但这并不应影响对解散事由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公司法解释规定持有10%以上股东有权诉请解散公司,这个比例才是问题的核心,既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不能导致解散公司这一权利被滥用。我们觉得这个才是案例中法院更多考虑的问题。

其次,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有很多,这里强调一点,就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更自由,更加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但对合伙人来讲,这增加了经营合伙企业应考虑的事项。毕竟公司法规定的较多,即使股东不约定,也可以按照法律处理;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多,更多的交给了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合伙人如果考虑不到,则容易导致纠纷。

【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公司法》规定如下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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