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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更换执行事物合伙人

日期:2023-11-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广州股权律师周华 来源公司股权纠纷解决和股权设计

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今日和大家探讨一个不常见的问题:有限合伙企业如何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内的合伙人分为两类,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是指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而达到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

由于这样的优点,有限合伙企业越来越受到青睐,成为许多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投资平台、私募基金的选择。

然而,由于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运营管理的权力集中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正当履行职责或者没有相应的管理能力时,必然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甚至导致有限合伙企业遭受损失。

因此,如何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深入研究以后发现“请神容易送神难”,要想更好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是那么容易。

二、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方式有哪些?

1.直接更换

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第一种方式是直接更换。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在哪些条件下,可以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主要由合伙协议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那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就非常困难了。哪怕其他合伙人全部一致同意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能更换不了。

所以,建议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不要套用模板,建议聘请专业律师根据合伙人的需求进行起草,以防发生争议时找不到依据。

2.除名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那可以考虑第二种方法,就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后选聘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达到更换的目的。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了上述情形,合伙人还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

三.关于可以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实务中的理解

(一)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

对于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即除非合伙协议中将合伙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明确约定为除名事由,否则“未履行出资义务”仅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对于已经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合伙人理论上不再适用除名的法律规定,而应当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例如补缴出资、承担违约责任、限制分红等。

(二)关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而一致同意将其除名的情形下,其他合伙人需要证明:

(1)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了损失

(3)有限合伙企业所遭受的损失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限合伙人企业的损失是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了较高程度的限定,即一般性疏忽或过失不属于可以适用除名的条件。

因此,建议合伙人对于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在合伙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发生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事由,即可依据合伙协议启动除名程序。

此外,针对执行事务合伙人过错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法律并未进行数量和程度上的限定,建议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自主约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明确和量化。

因此,合伙人应当重视合伙协议的订立,在签署协议时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以达到充分发挥合伙协议对于法律缺位的补充作用。

(三)关于“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于这一情形,其他合伙人对以下问题负有举证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不正当行为;

(2)不正当行为是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实施的。

实务中对于“执行合伙事务时”这一时间点的确定相对较为容易,而“不正当行为”因其所可能涉及的情形多样复杂,因此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常见的“不正当行为”可以总结为以下情形:

(1)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普通合伙人的禁止性规定的;

(2)因执行合伙事务不当而导致合伙企业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的;

(4)账务处理虚假记载、违法违规记账等;

(5)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组织架构、责任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等方面均有其特殊性。

尽管《合伙企业法》中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但是两者之间有诸多不同。

面对法律规定的笼统性,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起草合伙协议时,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士参与,充分重视和利用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通过合伙协议进行全面约定,避免企业在特殊情形下因缺乏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而没有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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