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面馆亏损后要求返还投资款 法院:违反双方约定有失诚信 判决驳回诉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创业失败后请求退还投资款的请求。
【案情回放】
2018年冬天某日,桃姐与同事兼好友小美在一家西安面馆吃面时,发现面馆生意不错,便起了开一家面馆的心思。小美得知桃姐该想法后,表示愿意入伙。
经过一段时间的前期考察调研,桃姐计划面馆总投资120万元。由于涉及资金量较大,桃姐决定将120万元分为10股,以每股12万元的方式引入其他合伙人。其中,小美与桃姐口头协商,由小美出资12万元,占股10%。两人还约定,由桃姐代理小美出资、签订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协议等事宜。小美在微信上表示同意,并于2019年5月向桃姐转款12万元。第二天,桃姐把小美拉入一个群内成员数人均为面馆股东的微信群。在微信群内,包括小美在内的数名股东对入股数、利润分配方案、装修设计方案等等均进行过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1月,店铺正式开业后的经营过程中,桃姐同样在群内告知各股东收支等经营账目。
然而,尽管前期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是面馆开业后,客流量还是远远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导致面馆经营持续处于亏损状态。两三个月后,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其他合伙人表示不想再继续垫钱经营。在征询了小美等人的意见后,桃姐于2020年1月决定关闭面馆,并将剩余资金1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退还各股东。
面馆关闭后,小美为了“追回”投资损失,突然变了口风。
“桃姐,你打10w借条给我吧,其余2w算我学费了。”小美发送微信消息给桃姐。
“小美,这我真的没想到。”“我们都有聊天证据的,你是以参股形式进来的。小美,真心没想到你也会和我来这一套。”桃姐回复道。
“我们没有签署任何的分配权益。我也没有享有任何股东权益。”小美回复道。
随后,小美于2020年5月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桃姐需返还其投资款12万元。
庭审中,被告桃姐辩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通过微信将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已经发送给原告,原告当时在微信中均表示认可和同意。在合伙协议履行期间,被告并未出现任何违约等情形,故不同意原告小美的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就原、被告双方的合作方案、协议内容等均征询过原告的意见,原告表示同意并支付了投资款。并且,原告对于由被告代理其出资、签订合伙协议等事宜均予以认可,被告桃姐与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到合伙面馆的筹备、装修、开业、运营直至停业、清算,均通过微信与原告小美及时进行了沟通,对于面馆停业等重大事项均征询了原告意见。面馆开业时,原告小美也到现场查看。除了通过微信发送面馆收支情况外,被告桃姐也邀请原告前往面馆查看账目。由此可见,被告桃姐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已向原告小美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并未将原告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因此,被告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小美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考虑到合伙面馆已停业,且相关合伙人也对剩余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可能,酌情确定双方投资协议于该案开庭之日予以解除。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特点。合伙各方既有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也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本案中,在双方合同解除前,原告主张的投资款已投入合伙面馆。在面馆因亏损停业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改此前说法,突然提出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款10万元的借条,并表示案涉投资款是被告向其借款。原告小美上述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且有失诚信。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美与被告桃姐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并驳回原告小美主张被告桃姐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小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性质的合同,但是合法的口头形式合同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一审判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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