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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专栏简介

自首立功

  • 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的同案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日期:2016-11-06 点击:123次

    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的同案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经过反复研究,最终认定可认定为立功,主要原因是: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不意味着该嫌疑人得被定罪量刑。对于立功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包括同案犯)纳入其中。

  • 顶替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包庇的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日期:2016-09-22 点击:309次

    顶替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供述包庇的事实是否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 争议提供基本信息抓获同案犯的立功问题认定
    日期:2016-08-30 点击:439次

    争议提供基本信息抓获同案犯的立功问题认定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而应认定被告人具有坦白的表现。

  • 绝境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日期:2016-05-22 点击:262次

    绝境投案能否认定自首自动投案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只有符合这一本质属性的才属于自动投案。那么,争议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电投110是否符合该本质属性?欲对此作出恰当的判断,需要澄清对投案“自动性”的认识。学理上对自动投案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而向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将自己置于前述单位和人员控制之下的行为。

  • 关于规范职务犯罪自首等量刑意见
    日期:2016-03-23 点击:149次

    关于规范职务犯罪自首等量刑意见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日期:2016-03-12 点击:168次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该规定只是明确了哪些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可视为已经掌握了犯罪,至于掌握犯罪的程度没有明确。

  •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 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日期:2016-02-21 点击:126次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 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解释同时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日期:2016-01-23 点击:236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在代购型走私(即我们俗称的“水客”)案中,往往是因犯罪分子入境时被查获而案发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般查询时不作交代, 公安人员、边境人员根据被查询者随身携带物品的可疑性,犯罪活动规律等方面的相似性, 足以断定被查询者有实施走私的重大嫌疑, 并将其带到派出所或者其他特定场所再作进一步盘查、教育时, 犯罪嫌疑人自知难以抵赖罪行才作供述的, 不能视为自动投案, 可以认定为坦白。

  • 最高院: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日期:2016-01-20 点击:472次

    最高院: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根据《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
    日期:2016-01-19 点击:188次

    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一般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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