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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
本案不具有投案意志能否认定自首公安机关已经锁定被告人黄某属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根据民警的证言证实,民警招手示意被告人黄某过来是为了节约抓捕的成本,属于抓捕的策略。根据黄某的供述,黄某当天没有想过要去公安机关投案,遇见民警时黄某并不知道民警找其什么事,黄某不具有投案的主观意志,黄某是被民警用招手示意的方式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属于“勉强”或“被迫”到案,而非主动到案,且黄某系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属于自首。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李某的情节,系主动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投案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构成自首。理由是被告人周某某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能主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之规定,应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自首成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李某的情节,系主动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如何认定“自动投案”这三种情形根据《解释》规定,认定自动投案,需要重点把握两点:一是强调投案意志的“自动性”,这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主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关键;二是强调投案时间的“时限性”,必须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虽有自首情节,为何仍难逃法律最严厉的惩罚在药某扭曲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中,交通事故带来的必定是无穷无尽的麻烦,而结束他人生命是解决麻烦的唯一方法。扭曲的价值判断和对生命敬畏的缺失,让他举起了尖刀
庭审时才交待犯罪前科可否认定为坦白所谓坦白,就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立法机关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而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又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认定自动投案时,应当从司法机关是否将其作为犯罪嫌疑对象对其人身予以强制或控制来判断是否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检举他人对自己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立功的认定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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