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自首立功
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是否构成自首,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电话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是被告人陈某某并非主动投案,而是在公安机关传唤后,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是被动归案,应是坦白而不是自首。
主观心态的辩解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坦白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被害人已经丧失伤害能力,又无其他亲朋在场,且李某的朋友已经报警,客观上李某并无被打的危险。所以,根据客观事实可以推知李某的主观心态并非是害怕被打,而是逃避法律追究。
因如实供述而牵扯出相关联的他人犯罪构成立功还是坦白陈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吸食毒品的来源,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吸毒人员,交代其吸食毒品的来源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构成坦白,不成立立功。
犯罪分子存在立功表现,在进行处罚的时候能够减轻刑罚吗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提供破案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使得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为了鼓励犯罪分子立功,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立功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分子,还有自首的机会吗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能否构成自首意味着刑期的长短,所以,对于自首的认定条件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在犯罪的过程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应该如何进行处理犯罪中止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种,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不同,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没有完成,而犯罪中止则是由于行为人自身主动停止了犯罪,导致犯罪未完成,是行为人自愿的行为。
不自动投案只是现场等待能否构成自首刑法上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悔罪,梁某的行为结果已经到达这一目的。自首是量刑制度,其本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危险性,节约司法资源。在本案中,梁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相比“逃跑后在追捕过程中归案”和特别自首更轻微。笔者认为,该行为认定自首有利于实现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也符合 “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
主动到案之初拒不供认的不构成自动投案行为人案发后虽主动到案,但其到案之初对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企图撇清嫌疑开脱罪责,故其投案的目的不符合自动投案应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的本质属性,虽然其后来能如实供述,亦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本案不具有投案意志能否认定自首公安机关已经锁定被告人黄某属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根据民警的证言证实,民警招手示意被告人黄某过来是为了节约抓捕的成本,属于抓捕的策略。根据黄某的供述,黄某当天没有想过要去公安机关投案,遇见民警时黄某并不知道民警找其什么事,黄某不具有投案的主观意志,黄某是被民警用招手示意的方式现场口头传唤到案,属于“勉强”或“被迫”到案,而非主动到案,且黄某系被民警带到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后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因此不能认定属于自首。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能否认定为自首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陈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在其报案前,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打伤李某的情节,系主动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身份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