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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共犯自首2个裁判要旨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第0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期))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余罪自首8个裁判要旨成立“余罪自首”(又称准自首)要求主体所如实交代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如已经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则不能构成“余罪自首”。“尚未掌握”,一般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有一定的客观线索、证据合理怀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还犯有其他罪行。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单位自首1个裁判要旨行为人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被告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单位及其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既表现为个人自首的意志和行为,也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在认定行为人个人成立自首的同时,也应认定被告单位成立自首。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向有关组织自首2个裁判要旨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承认作案,但其主观上却并不愿意经由被害人移送司法机关从而接受审查和裁判,自然不能以自动投案论处,不能认定为自首。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从轻待定2个裁判要旨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节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处罚。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纪委自首2个裁判要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这里的办案机关包括纪检机关及刑事侦查机关等法定职能部门,如果犯罪分子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之前,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其他自首2个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需区别对待:前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使逃跑后再主动投案,对前罪也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其所犯后罪尚未受到讯问,也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对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提供一定线索是否构成立功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犯罪分子供述了他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线索并且经侦查机关侦查属实,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才能认为有立功表现。侦查机关在得知刘某平检举谭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后,随即对谭某展开侦查,但刘某平并未指明谭某的具体犯罪事实,也未能提供侦破他人贩卖毒品的重要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
自动投案未及时如实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应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使如实供述后有翻供的,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或一开始未如实供述,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如实供述的,才能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及时”如实供述还应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实际情况。
主动交代向他人行贿行为本案能否认定刘某立功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立功,理由是:刘某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向本案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不属于供述对合犯中对方的犯罪,提供了得以侦破其他贿赂案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立功,理由是:贿赂犯罪属于典型的对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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