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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
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重大立功的认定规则重大立功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老”问题,但仍有不少具体问题悬而待决。认定重大立功的标准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制定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种情形可认定醉驾自首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中,驾驶人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显然属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传唤到案算是自首吗?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在案发地的临近地点等候亦可构成“等待型”自首
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认定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要判断是否存在足以被实质地评价为“协助”的行为,被告人是否比坦白做得更多。至于是否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并不是关键。对于同案犯当场指认,或者非现场辨认的,都应该成立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协助抓捕行为和同案犯最终被抓捕之间,只要有条件关系,能够为有关机关抓捕同案犯带来一些便利即可,不必苛求该协助行为是同案犯被抓捕的主要原因或唯一途径。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
职务犯罪中揭发型立功应如何认定熊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立功表现。一方面,熊某举报邓某受贿仅有纪委监委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立功的证据不全面,没有达到“查证属实”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熊某揭发邓某受贿,虽然邓某被立案调查,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熊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68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张某是否构成自首,形成了四种观点:一是检察机关的观点,即部分构成坦白、部分构成自首;二是全案构成坦白,因为张某在第二次程序中虽然主动投案,但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此前已经掌握的非法收购、出售豹纹陆龟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规定;三是全案构成自首,因为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导致程序重新启动;四是不构成坦白,因为张某在第一次程序中未如实供述非法收购象牙制品、蟒蛇的主要犯罪事实,才导致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浅析行贿人自首的法律适用无论是普通自首还是特殊自首,只要行为人符合了基本的成立条件,均可以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犯罪较轻的,普通自首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而特殊自首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行为人所犯罪行符合犯罪较轻的实质的和形式的判断标准时,在普通自首中,司法机关只能选择是否对行为人免除处罚,而在特殊自首中,司法机关既可以选择对行贿人减轻处罚,也可以选择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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