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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
如何把握自首认定中公安机关"已掌握"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而认定自首”。因此,本案认定龚某某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安机关是否“已掌握”犯罪事实。
刑事辩护律师谈自动投案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报警的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只要其报警后在警方询问时如实供述即可。明知有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属于自动投案,现场不限于犯罪现场。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属于自动投案,但对通知事由不明知的除外。取保候审脫保后又投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违规从事专项运输等不同类型。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罪以醉酒驾驶情形居多。该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对因醉驾入罪的犯罪嫌疑人能否适用自首。笔者认为,相关情形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自首认定的82条裁判规则,一、自动投案型自首认定的13条裁判规则二、准备投案型自首认定的5条裁判规则三、传唤型自首认定的3条裁判规则四、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五、翻供辩解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六、纪委约谈型自首认定的4条裁判要旨七、报警(报案)型自首认定的8条裁判规则八、现场等待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九、亲属送首型自首认定的9条裁判规则十、如实供述型自首认定的7条裁判规则
投案后仅在开庭环节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能否成立自首,也是辩护律师非常关注要点。现在部分办案人员的观点是以“第一次笔录如实供述”来作为能否成立自首的重要判断,不管第一次笔录是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不管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不管有无立案。笔者认为这是机械地理解“自首”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亲属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可否认定立功刑法和《意见》将立功的主体明确的界定为犯罪分子本人,主要是认为,立功应当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内心意愿和外在行动,唯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于实践中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对其亲友应予褒奖,不宜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未如实供述前科能否构成自首自首制度设置的初衷主要有两个:一是自首反映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二是自首可以提高破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打击犯罪。鹿某得知所犯罪行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反映出鹿某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作出了反思和否定性评价,表明其已真诚悔罪;公安机关不必再投入警力进行抓捕,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在哪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自首的司法认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举他人向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在被告人廖某检举汪某贩卖毒给其的时候,汪某已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而不是因廖某的检举行为侦破贩卖毒品案。廖某向他人买毒品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廖某应对其违法行为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必然要交代毒犯的真实情况,故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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