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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护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幅度刑量刑建议的相对合理性幅度刑量刑建议是达到备选标准的基本方式,是使司法建议权与司法裁定权恰当协调的最优方式,能够兼顾量刑建议权的约束力与量刑建议采纳权的权威性。立法上,不存在对审判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应当采纳规则;司法中,规范文件也不认可具有司法约束力的一般应当采纳规则。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是采纳量刑建议的唯一法定除外情形;其他法律明定情形,排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审理程序。
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对于本案定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情节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被害人没有过错,不应该减轻彭某的罪责;第二种意见是认为被害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彭某的罪责。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但予以认可,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裁量的轻重,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本文先从阐述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入手,然后指出我国酌定量刑情节的立法缺陷,最后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刑罚裁量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李某不构成累犯。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则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能认定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故李某不构成累犯。
未成年前科不能作为后罪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符合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有关国际司法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成年犯罪之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即未成年的犯罪记录,并不能作为量刑情节在后罪的诉讼中被引用和评价,也即不能依据未成年犯罪前科对其后罪进行从重处罚。
论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应用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未成年人进行人格调查,对品格证据的搜集,能够反映未成年的犯罪情节的轻重,对未成年人量刑提供参考证据。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优化路径探析,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改革都以实现公正和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虽然具体目的和任务不同,但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始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不可分割。量刑规范化在保障认罪认罚制度有效实施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积极意义。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兼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量刑分析,量刑情节是多种多样的,从法律规定的形式不同,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情节出现的时间顺序上看,可分为犯前情节、犯中情节和犯后情节;从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大小和方向上看,可分为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情节)和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从功能上分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中主体年龄、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能力和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能力都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还有部分犯罪须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才成立犯罪的,主体身份也须纳入具体构成要件事实评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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