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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实际损失,即承租人要获得类似房屋所多支出的价款损失,以及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损失。这些损失都是因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造成的,所以出租人应当赔偿。
原合同法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表述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即租赁合同的真实签订时间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倒签租赁合同去损害房屋买受人利益的情形。《民法典》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核心在于使“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中租赁的时间点显形化,必须是一个有对外公示可能性的时间点,即对租赁物的占有。
租赁合同包含哪些条款租赁物的用途。租赁物的用途关系到承租人如何使用该租赁物,因为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物的用途就必须约定清楚,否则当租赁物损坏时,出租人就难以行使其请求权。
房屋承租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要综合考虑价格的多少、付款期限的长短、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有无担保等因素。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何时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除出租人已经知道第三人主张权利外,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能排除的,承租人事实上对租赁物已无法使用、收益,这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出租人有哪些情形时承租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之规定,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出卖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后,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能够持续、和平地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行使所有权,拆除取回装饰装修物。即使承租人在装饰装修房屋时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仍有权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该装饰装修物,这对出租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但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承租人必须尽到完全注意义务,不得对房屋造成毁损,否则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房屋遭遇拆迁,承租方是否有权分配拆迁款对于装饰装修补偿费用,应区别能否拆除,对于能拆除的,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搬离。对于已经与租赁物形成一体的,如果合同尚未到期,那么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该部分补偿款项。如果合同到期后遭遇拆迁征收,原则上该部分物品已归出租人所有,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
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房地产类案件中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是案件审理裁判的关键,故有必要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予以梳理、归纳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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