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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转让
债务人转移自己的财产来躲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障权益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如何认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直接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这要作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 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这不同于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要求债务人在转移债务之前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的转移是无效的。这与上述案件中的情形是不同的。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合同不成立以及无效的抗辩权;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利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合同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被让与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权等。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相关情况。对此,我国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担保的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让与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人占有。
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债权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指转让合同的形式应合法。转让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特别的方式。但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的移转分为债权人的变更和债务人的变更如果第三人同时承受债权债务,则构成债的概括承受。债的移转,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其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即移转于继承人;有的基于法院的裁决而发生;有的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如遗嘱人以遗嘱将其债权转让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而将债权转让。其中,通过转让合同而转让债权的,称为债权让与;通过转让合同而移转债务的,称为债务承担。
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规定 当事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法人承担。当事人合并和分立虽然也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但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一般不通过合同来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本条对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做出了专门规定。
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当适用有关条款的规定 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属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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