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4日,马达成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已经完工两年的住宅并签订了合同,并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付款交房。2009年2月6日,该房配套的暖气片爆裂给自己造成一定损失。马达成找开发商,开发商以马达成购房已经超一个采暖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马达成先生来律师所询问:房产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保修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答复:
《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五条规定,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第六条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也有相应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以上规定,本案,马达成先生的房屋供暖设施还在保修期限内,所以马达成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其修复爆裂的暖气片并赔偿因暖气片爆裂给马达成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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