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建筑房产律师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有什么条件

日期:2014-01-10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褚某在北京某国有企业工作,20世纪90年代该企业以标准价将褚某家的住房卖给了褚某。现在褚某想将这套房出售给他人,可以吗?

褚某的住房属于已购公房,他应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手续,然后才可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房再次上市转卖给他人。已购公房分为成本价、标准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各地经济条件不一样,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政策也不一致。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规定住满5年内容的除外)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单位的约定执行。褚某的房屋属于已购公房,他要将此房产出售应办理北京市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律师说法:成本价已购公房出售时原来需要单位审批,但是现在此规定已取消。在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综合地价款。标准价已购公房出售时因原售房单位有6%的产权,因此该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需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方能上市交易。央产权的房屋必须经过各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才能上市交易,但出售时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书、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