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付小姐在什刹海的家正面临拆迁,由于是平房,属于旧城改造的范围。但由于付小姐家的情况特殊,一家三代挤在一间10米的小平房内,而开发商给出的补偿条件又满足不了目前房价下付小姐一家的安置需求。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开发商为赶工期,在施工中对付小姐一家做了停水停电处理。付小姐就此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就此案分析,该开发商严重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即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因此,当遇到开发商为达到拆迁目的对住户进行停水停电处理,住户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
律师说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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