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是对越反击战时期入伍的三级残疾军人,最近因旧伤复发医治无效去世,民政部门确定其为“因公牺牲”。对于汪某的抚恤金,民政部门应按什么标准执行?
汪某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应按汪某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执行。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汪某是三级残疾军人,后因公牺牲,对于他的抚恤金当地民政部门应按他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确定。
关联法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特别提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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