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在保证生产安全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及作业人员应享有的有关权力。
一、依照本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本条所说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规范;“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程”,是指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2.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这里所讲“章”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关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无数血的教训换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各岗位的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有关人员有权制止;对于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职工有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拒绝执行。
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在建筑工程劳动安全方面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为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建筑工程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作了若干规定,比如,拆除建筑物应当自上而下顺序进行,如果违反这一程序,要求作业人员由下而上进行拆除作业,作业人员则有权向主管人员提出意见,要求改正;又如脚手架应当牢固,当不牢固时,作业人员有权向主管人员提出加固脚手架的改进意见,以避免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是保护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它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一种辅助性措施,对于预防工伤事故、职业危害和减少工伤事故具有一定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防护用品可能成为重要的防护手段。有时会起决定性的保护作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作业人员发放安全防护用品。为防止发生施工作业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造成人员伤亡的现象,保护广大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本条赋予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的权利。对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防护用品因工种不同,其安全防护用品也不完全相同,根据国务院于1965年5月25日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对下列工人,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架子工:供给套袖、裹腿、垫肩、风镜;砌砖工:供给帆布指套或者手指涂胶的线手套;不使用卡砖器的搬砖工:供给手垫;抹灰工:供给套袖、手套、风镜;喷灰工;供给工作服、风镜、口罩、手套、鞋盖;淋筛、合白灰工:分别供给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风镜、口罩、手套、披肩头巾;混凝土搅拌、捣固、平灰、养护工:分别供给围裙、手套、胶靴(或者胶鞋和带护腿的鞋盖);石工:分别供给防护眼镜、口罩、帆布手套;打桩工:供给手套、裹腿;水磨理石工和电磨理石工:分别供给胶鞋或者胶靴,电磨理石工加发绝缘手套;水暖:供给手套,在水道中工作的时候供给工作服、胶靴、口罩;钢筋工:供给帆布手套、垫肩、帆布围裙、口罩;白铁工:供给手套、围裙;油漆和喷漆工:油漆工供给带袖围裙、手套;喷漆工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扛挑工:供给垫肩或者有领垫肩,搬运水泥、石灰的时候,加发披肩头巾、口罩、风镜、鞋盖、长袖手套;木工:,分别供给套袖、围裙。电锯工:供给口罩、风镜、帆布围裙、套袖;挖土机、平土机、推土机、起重机的司机和助手:分别供给工作服、手套、风镜、口罩;电气操作工: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线手套、风镜、套袖、裹腿等。钳工、铆工、焊工、锻工、起重工:根据工作情况不同,按照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分别供给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沥青工作的工人,分别供给坚实的棉布或者麻布的工作服、防护镜、防护口罩或者过滤式呼吸器、帆布手套、帆布鞋盖和防护油膏。工作完毕后必须洗澡。对于从事下列工作的工人,都要加发柳条帽或者藤帽:在高空作业的下方进行工作的工人;在深坑、深槽或者井下工作的工人;拆模板和架子的工人。对于在水中工作的工人,应该供给胶靴,在深水工作的时候,应该供给胶皮工作服。对于在高空工作的工人,如果没有防护装置,应该供给安全带。对于在雨中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胶鞋、胶靴、蓑衣、雨衣、斗笠等防雨用具。对于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寒用品。对于在施工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根据需要供给防护用品。对于从事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都应该根据需要分别供给防护用品。
3.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里讲的批评,是指作业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的权利。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作业人员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使企业管理人员能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企业的安全工作。这里讲的检举、控告,是指作业人员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规定这一权利有利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防止建筑工程事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