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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日期:2013-07-31 来源:建筑房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认识,提高安全责任感,提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群众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较快,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增加较多,其中不少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更缺乏有关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建筑施工企业中有相当一批职工没有经过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懂安全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范,不会防止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这也是造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的原因之一。为了依法加强对建筑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生产安全,本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通过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在建筑生产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强对于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好安全工作。

2.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所谓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是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对职工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必须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新职工应当进行入厂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二是对特殊工种应针对其工作特点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如对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打桩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三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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