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作业中,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认真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二、本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两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理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各种污染源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1)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有关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供了各方面的都必须一律遵循的基本法律规范。(2)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各地进行建筑施工活动除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本法和《劳动法》等。(2)有关安全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3)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从实践中看,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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