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建筑施工中应做好有关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做好有关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是工程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双方应当共同履行的义务。
一、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所谓工程“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建设该项建筑工程的单位,即建筑工程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所谓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资料,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时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以内的埋于地下的管道线路资料,包括电信光缆线路资料、煤气和天燃气管道资料、上下水管道资料等。上述资料中应当包括线路、管道在地下的走向及其地下埋设深度等数据。这一规定是为建设单位设定的一项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这是为建筑施工企业设定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履行这一义务。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通常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的保护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建筑施工企业拿到有关资料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这些地下设施不受到破坏。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采取有关保护地下管线措施的费用问题,本条没有规定,需要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约定。一般来说,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费用应当包括在建筑工程造价中,由建设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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