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释义】 本条未作修改。本条是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版权局(处)是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在本地区实施、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著作权行政管理的具体办法;2.查处本地区发生的严重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3.监督、指导本地区的著作权贸易活动。
《著作权法》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
一、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意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著作权人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对其权利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情况。例如词曲作者在其作品发表后对作品的舞台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就很难再授权,也就基本失去了获得应有报酬的机会。表演者对他们表演权的控制、文字作品作者对他们作品复印权的控制,也都有类似的情况。另一方面,许多作品的使用者通常要大量长期地使用数以千计作者的作品,对于他们来说,寻找大量作者一一取得使用其作品的许可并对作者一一支付报酬是极其困难的。国内外实践证明,对于著作权人不能或难以控制的权利,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进行管理是比较有效的办法。集体管理组织向作品的使用者集体授权并收取作品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著作权人。这样,著作权人既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作品的使用者也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效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到了沟通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在西方,著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运转了上百年,取得较好的效果。目前,国际上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国际复印权组织等。这些组织建立的目的是在国与国的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建立起相互代表协议制度,即两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协议,各自代表对方在本国范围内管理对方权利人的权利。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底创办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4年该协会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使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获得实现,同时履行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所承担的国际著作权保护义务。
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时,鉴于我国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开始起步,尚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实践经验,因此,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以规定。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从实践发展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遏制各类侵权活动,也有利于与国际著作权集体管理系统有效接轨。因此,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了本条的规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关系时,基本上采取双方签订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让合同或者信托合同的方式。这两种合同方式都可以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同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交涉。这样,在方便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同时,也保证了报酬的取得。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采用与著作权人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信托人,它在接受著作权人委托授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对著作权人的某项权利对外行使一种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报酬,对侵权者提出法律交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管理著作权人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那些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未发表的,作者能够有效控制,可以自己授权他人使用并收取报酬。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但也并非已发表的作品所有的使用方式都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著作权人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作品的使用方式才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类组织:一类是对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权等的集体管理组织;另一类是文字作品的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作多媒体权、网络传输权等的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将作品的某项权利通过信托的方式交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后,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自己的授权许可?这要看作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即作者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范围有多大,如果作者对某项权利没有明确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则该项权利仍属于作者所有。
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许可权利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给权利人。以世界上成立最多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该类组织的主要职能有:
(一)对公开表演的许可。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演出组织者未经作者的许可,营利性演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向作者支付报酬。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词曲作者的表演权进行管理是必要的。
(二)对机械表演的许可。机械表演即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再现录有作品的音像制品,例如通过卡拉OK设备播放影碟,超级市场、饭店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先后与麦当劳公司、必胜客公司、肯德基公司、赛特购物中心进行联系,并在1996年向北京、上海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发函交涉播放背景音乐的著作权问题。但不少业主答复,由于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不能支付使用费。因此,在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机械表演权)。这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后许可他人机械表演提供了法律根据。
(三)对广播权的许可。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各国可对广播权作限制性的规定,但至少要保证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在著作权人的授权下,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录音制品,收取使用报酬。
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也就是说,如果某作家将其作品的财产权授权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如果该作品被他人盗版发行,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进行诉讼,起诉盗版者。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设立
(一)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目前世界上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种为民间团体,一种为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只有民间团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欧出现了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后来又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特别是非洲一些讲法语的国家建立了此类组织。西欧国家的意大利建立的作者出版者协会也是半官方的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属于民间团体,目前已在民政部获得社团登记。但是无论是民间团体,还是官方、半官方机构,其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章程中规定:协会从向使用者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收取和分配工作的开支、改善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的服务和建立音乐文化发展基金。
(二)从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布局来看,多数国家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协会,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一个包括各种创作领域的统一机构。按作品或作者的类别分别成立的协会,其管理的范围既包括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包括邻接权人的权利。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有会员1300多名,主要是词曲作者,还包括音像制作者。多数国家对同一类作品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往往只有一个,使其对该类作品的集体管理形成垄断性。如果对同一类作品设立几个机构(如美国对音乐作品设立三个集体管理组织),就会使力量分散,重复管理,效率低下。对作品的使用者来说,多头联系,无所适从,增加工作量,十分不便。如何确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三)从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制约看,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为避免其滥用权利,妨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传播,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一般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定期公布账目,每年还要将结算报告送监督机关(一般是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也要适当合理,分配规则应透明公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自1993年开始向使用者收取报酬以来,至今累计2600多万元,其中1000多万元返还权利人,还有一部分未分配。协会的行政开支占收入的20%。如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作品的许可使用费的标准因作品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也会因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同而不同。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确定使用音乐作品的收费标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2.使用音乐作品行业的规模和盈利情况;3.发放许可证和收取费用的繁简程度;4.市场环境和消费指数;5.国际惯例。在分配问题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使用费分配规则中规定:以每一作品每次使用应分配的使用费额为100计算,具体分配比例为:1.原始创作的器乐作品,作曲者为100;2.原始创作的声乐作品,作曲者为50,作词者为50;3.改编创作的器乐作品,原作曲者为70,改编者为30等。在会员既有词曲作者,也有音像制作者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如何在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分配呢?很多国家的做法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邻接权人的协会谈判签订合同,在作者与邻接权人的报酬分配方法上规定出一个百分比。上述情况说明,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非常复杂,因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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