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的规定。
一、维护国家统一
维护国家统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的统一包括在个方面的内容:(1)国家领土的统一。即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是完整的统一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管辖权,任何人不得破坏和分裂。(2)国家政权的统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的统辖全国的政府,任何人不得分裂国家政权,破坏国家政权的统一。(3)国家主权的统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外国或者其他势力干预的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国家主权的统一,使国家主权从属于外国支配。
二、维护民族团结
各民族团结互助,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的基本条件。各民族之间应当提倡互爱、互谅、互助。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平等、和睦、融洽和合作的关系。任何人不得任何形式制造民族纠纷,破坏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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