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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滥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滥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任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意味着公民可以做法律许可做的事情。权利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同样,权利也只有依据法律行使,才受到国家的保护。超越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和自由,就必然要破坏法律秩序,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即公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生活的利益和集体组织的利益,也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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