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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武装力量性质和任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20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武装力量性质和任务的规定。

广义上的武装力量是各种武装组织和装备设置的总称,既包括武装组织,也包括武器装备。武器装备包括用于武装部队的各种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狭义上的武装力量是指武装力量组织。国防法上规定的武装力量是指武装力量组织。根据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武装力量组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鲜明地体现了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明确了它是人民的武装力量。我国的武装力量产生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为人民利益而存在和战斗的军事力量。作为人民的武装力量,它的任务有两个方面:一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二是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武装力量无论是在保卫祖国、巩固国防的斗争中,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在国家武装力量中,中国人民解放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预备役部队平时按照规定进行训练,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转为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本条还规定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武装力量的建设方向和总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国家将不断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为此,国防法规定:“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发展国防科研生产,为武装力量提供性能先进、质量可靠、配套完善、便于操作和维修的武器装备以及其他适用的军用物资,满足国防需要”;“国家促进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发挥高新技术在武器装备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增加技术储备,研制新型武器装备”;“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培养和造就国防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国家保障国防事业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的增长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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