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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的规定。

知识分子通常是指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并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在我国,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宪法序言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的力量。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不少意见认为,长期以来,广大知识分子受到歧视和迫害,在宪法中应当用专门内容来强调知识分子的作用。本条的规定吸收了这一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通过培养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但国家培养的各类专业人才必须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专业人才。二是国家应当创造条件,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创造的条件,既包括物质待遇和生活待遇方面的条件,也包括体制方面的条件。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总量、人才素质和科技实力的竞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要加快实现综合国力的迅速提高,必须把经济发展转向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的轨道上来,充分认识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想方设法扩大知识分子队伍,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

精神文明建设是与物质文明建设相对的概念。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总和。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主观世界所创造精神成果的总和,它表现为科学文化的发达和思想道德的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是对全体公民进行思想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在宪法中规定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内容,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国宪法的特色。

根据本条的规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式是:(1)推行“四有”教育。国家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提高公民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和纪律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想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教育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教育人们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共道德,倡导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普及历史知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纪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教育人们遵守社会主义的各项纪律。(2)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加强宪法和法律的教育。(3)实行基层群众自治。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使基层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4)推行“五爱”教育。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5)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6)对人民群众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即马列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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