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规定。
教育是立国之本,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最重要的手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体人民的素质,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条将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规定下来。
我国的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与资本主义的教育事业有本质区别。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需要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第一,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循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第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四,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五,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七,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在确定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的方针后,就需要采取各类措施发展教育。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国家大力举办各种学校,发展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内容和主要方面。国家发展学校教育的基本方针是(1)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初等义务教育即九年制义务教育,包括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国家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宗旨是,通过普及性的义务教育,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2)发展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中等教育制度和学前教育制度。中等教育是初等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包括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是进一步实行更高一级教育的基础。学前教育是对学龄前儿童的教育,是义务教育前的基础性教育。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中等教育和学龄前教育的专门法律,但这两类教育事业都已经得到广泛兴办,并将继续得到很大发展。(3)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职业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4)发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是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其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现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已经得到很大发展。
二是由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发展业余教育。国家除了举办各类学校,发展教育事业外,还要在全民中进行扫除文盲的活动,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工人、农民等各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劳动者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要鼓励自学成才。这些业余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规的学校教育相比,一个较大弱点就是,教育设施不够全面和发达。教育设施是从事教育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大力发展业余教育,国家就需要加大投入,发展各类教育设施。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仅仅由国家举办学校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大批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必须依靠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因此,宪法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政策确定下来。社会力量办学,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法第25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有关社会力量捐资办学的活动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久前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相关事项作出全面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这部法律专门规定了扶持与奖励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措施。比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兴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等。
四是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普通话是以北方话为基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语言。推广普通话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地域辽阔,方言很多,确立一种全国通用的语言,对于发展教育事业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推广普通话的意义不仅在于发展教育事业,还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目前,国家已经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将普通话确定为国家的通用语言。国家在推广全国通用普通话的同时,又赋予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对此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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