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商来中国投资进行经济合作的规定。
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就是在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和国家主权独立的前提下,允许外商来我国投资举办企业。对外开放政策得到了宪法确认。宪法在序言中提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同各国的经济交流。本条则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些来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合作而成立的企业,称作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性质上都是国家利用外资的基本形式。1979年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法,1986年制定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制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全国人大会议又分别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了修改。这三部法律对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由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特点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境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根据双方约定的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举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其特点是,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厂房、设施和劳动力等,外方提供资金、原料、技术和设备。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境外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单独或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中方提供土地、劳动力,企业由境外投资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根据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必须遵守上述三部专门的涉外投资法律外,还必须遵守中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各项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权利保护问题,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外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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