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的规定。
关于国家发展科学事业,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都没有作出规定。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加强科学研究,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尽量采用先进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学习和创造相结合。”1982年宪法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形成了本条规定的内容。
科学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一个国家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须大力发展我国的科学事业。科学事业包括自然科学事业和社会科学事业。自然科学是关于自然界运动和发展规律的科学;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国家既要发展自然科学事业,也要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二者不可偏废。为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专门的法律、法规,从体制、资金以及物质设施等方面为发展科学事业提供保障。在立法方面,国家分别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
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让全体人民都掌握科学的知识和科学的方法。为此,国家已经制定了科学技术普及法,将科学技术普及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任务规定下来。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国家和社会要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
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还需要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科学研究成果代表了科学发展的前沿,技术发明创造使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的物质形态和生产力,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国家对科研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实施奖励,充分体现了科学技术事业在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也能够极大地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研和发明创造的热情。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国家对为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其中,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长期以来,国家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都设立了多种奖项,大力奖励在科研和发明创造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对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