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程序
机动车辆保险的索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
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经立案、现场勘察、责任审核及损失计算后,按以下方法进行赔付:
一是保险财产全部损失的,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所谓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二是保险财产部分损失的,如果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三是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剩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是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五是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与理赔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通告保险人,并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和残疾程度证明。保险人接到索赔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标准给付保险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